公务员拟录用阶段能做兼职吗?

发布时间:
2024-05-27 0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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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乎全网最资深人事专家来解答一下,公务员无论在职还是退休,未经单位批准的话,在企业兼职都是违规的,但是业余时间做外卖、家教、翻译、滴滴之类的,属于劳务收入,是合法收入,此外,卖房、基金、理财之类财产性收入也是合法收入。公务员兼职是否违纪的具体情况比较复杂,我就依下面的目录分为七个问题依次进行解答,并附三个附件:


一,什么是兼职和任职的区别?

二,在职公务员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哪些处罚规定?

三,公务员退休后能否在企业任职?

四,在职公务员什么副业合法?

五,什么是劳务收入。

六,财产性收入。

七,处级干部劳务收入、财产性收入需要申报

附件一:党政机关干部经商办企业类文件列表

附件二:党政机关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常见问题解答

附件三:退(离)休党员领导干部兼(任)职是否会违纪违法、涉嫌犯罪?



一,什么是兼职和任职的区别?

一般人认为,在企业当个股东、董事、监事之类的都算兼职,其实在干部人事的语境里,这叫在企业任职。在干部人事的语境中,兼职、任职有特定的含义。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工作的,除经批准受聘为企业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独立监事可按兼职对待外,其他情况一般按任职对待,应按照《意见》第四条规定,不再保留党政机关的各种待遇。

二,在职公务员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哪些处罚规定?

太多了:公务员法、政务处分法、党纪处分条例…公务员连在中介机构、个体工商户干都属于违规。

三,公务员退休后能否在企业任职?

公务员法误终身呀!公务员法只写领导干部三年、一般干部退休两年不得在业务相关企业任职,很多人觉得过了这个年限就可以放飞自我,其实按照中组部规定,无论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还是没有领导职务的公务员,退休后到企业兼职或者任职,就要退休关系转到企业。

依据一: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七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依据二,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按规定经批准到企业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及时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入企业,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不再保留党政机关的各种待遇。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办理退(离)休;在企业办理退(离)休手续后,也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

依据三,《执行中组发〔 2013〕 18 号文件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党政领导干部退(离)休后到企业工作的,除经批准受聘为企业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独立监事可按兼职对待外,其他情况一般按任职对待,应按照《意见》第四条规定,不再保留党政机关的各种待遇。

四,在职公务员什么副业合法?

公务员的劳务收入和财产性收入合法,经商办企业违法,公务员无论领导职务还是职级公务员,即便退休之后经商办企业都要报批,一旦批准立刻把退休关系转到企业去,不再享受公务员退休待遇。

五,什么是劳务收入。


公务员从事书画、写作、咨询、审稿、讲学、开滴滴、送外卖等劳务收入都可以,但是要与公务员的职权无关。像某组织部就有级别挺高的领导在社会上讲公文写作,圈内人都知道。过去海岩在北京市公安部门工作期间写《便衣警察》等小说,当年明月在某海关工作期间写《明朝那些事儿》,这些公职人员出版所得都是合法收入。

劳务收入只有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才能够加以确认:

(1)劳务总收入和总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劳务总收入一般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注明的交易总金额确定。

(2)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各类组织或者个人。

(3)劳务的完成程序能够可靠地确定。

(4)劳务已经完成的成本可以可靠地计量。

六,财产性收入。


财产性收入也称资产性收入,指通过资本、技术等要素所产生的收入。即家庭拥有的动产(如银行存款、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期货、收藏品、车辆)和不动产(如住房、商铺、林木、宅基地等)所获得的收入。包括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专利收入;财产营运所获得的红利收入、财产增值收益等;诸如出租自有车辆等闲置财产、出售自家狗生的小狗、出卖闲置物品或者升值的收藏品,等等。


七,处级干部劳务收入、财产性收入需要申报


如果是县处级副职以上干部,上述收入所得需要在填写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时进行申报。有关依据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的第四条: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


(二)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等的情况。


【自我介绍】国家部委人事司十余年经历,多年公务员、事业单位政审经验,多次公务员录用遴选面试考官经验,多次组织公务员录用体检 。具有丰富的巡视、选人用人检查、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个人有关事项专项整治、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经历。精通选拔任用、党纪政务处分、组织处理、一报告两评议、信访举报办理等业务。 【〖擅长领域〗】公务员、事业编政审疑难解答,对策建议;公务员笔试、面试经验分享;公务员录用面试、政审、体检建议; 在职公务员职业生涯规划;干部人事档案、填报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党纪政务处分疑难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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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党政机关干部经商办企业类文件列表

一,1984党政机关在职干部不要与群众合办企业

二,1984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

三,1985党政机关干部不得兼任经济实体职务

四,1986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

五,1988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经商办企业问题的若干规定

六,1988县以上机关退离休干部经商办企业规定

七,1989县以上机关退离休干部经商办企业规定说明

八,1992机关兴办实体和机关干部从事经营活动通知

九,2000利益冲突经商办企业解释

十,2013年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

十一,关于印发《执行中组发〔 2013〕 18 号文件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的通知







附件二:党政机关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常见问题解答

1.《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所指的“党政领导干部”包括哪些范围?


答复意见:《意见》中所指的党政领导干部包括所有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也包括担任非领导职务的人员。


2.此次清理工作,对其他领导干部,参照《意见》执行。具体应如何掌握?


答复意见:《意见》所指的其他领导干部,主要包括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等单位及其内设机构和子公司的领导人员,以及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人员。他们在企业兼职(任职),应当参照《意见》规定进行规范和清理。


3.国有企业(含国有金融企业,下同)领导人员在企业兼职(任职)如何参照《意见》执行?


答复意见:现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所任职企业出资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下同)兼职的,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前备案或审批;到任职年龄界限、不再担任国有企业领导职务的,其在出资企业所兼任的其他职务也应当一并免除。现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到除出资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兼职。


到任职年龄界限、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在原任职企业及其出资的企业兼职(任职),也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任职)。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辞去公职后到企业任职的,按照《意见》执行。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退(离)休后,不得在原任职企业及其出资的企业兼职(任职);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兼职、投资入股或从事相关的营利性活动;退(离)休三年内到与原任职企业没有业务关系的企业兼职,或退(离)休三年后到企业兼职的,按照《意见》第二条规定执行。


4.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在企业兼职(任职),如何参照《意见》执行?


答复意见: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属经营性事业单位或者是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的,其领导人员在企业兼职(任职)按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答复意见掌握(参见第3条);其他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按《意见》规定进行规范和清理。


5.《意见》中所指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哪些情形属于兼职,哪些情形属于任职?


答复意见: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是指行政和工资关系在党政机关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未办理调出、辞职等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担任职务,包括退出现职或退(离)休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担任职务。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任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担任职务,且已将行政和工资关系由党政机关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转入所任职企业,包括党政领导干部辞去公职后到企业工作。


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如经组织安排到企业任职的,应及时履行免职手续,并按照《意见》第四条规定,及时转移行政、工资等关系。


党政领导干部退(离)休后到企业工作的,除经批准受聘为企业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独立监事可按兼职对待外,其他情况一般按任职对待,应按照《意见》第四条规定,不再保留党政机关的各种待遇。


6.《意见》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是否仅指在企业兼任(担任)领导职务?党政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以及在经营性事业单位等兼职(任职),是否按《意见》规定进行规范和清理?


答复意见:《意见》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不仅限于兼任(担任)企业领导职务.也包括兼任(担任)顾问等名誉职务和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企业职务。


党政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以及在经营性事业单位等兼职(任职),也应按《意见》规定进行规范和溘理。


7.《意见》第二条规定,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对于“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和“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具体如何掌握?


答复意见:《意见》中“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是指领导干部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范围、行业范围和业务相关领域范围内的企业;“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是指与领导干部原任职务有业务关系的营利性活动。具体掌握时,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干部原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根据干部原任职务职责范围和拟兼职(任职)的工作性质、企业经营范围,从严研究确定。


8.《意见》第六条规定,限期对党政领导干部违规在企业兼职(任职)进行清理。中央管理的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的,由哪个部门负责清理?


答复意见:中央管理的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的,由干部所在单位党委(党组)进行摸底排查,将《意见》规定向干部本人作出说明并严格按规定执行,同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中央组织部。


9.《意见》第六条规定,兼职(任职)期间违规领取的薪酬,应按中央纪委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何掌握?


答复意见:党员领导干部兼职(任职)期间违规领取的薪酬,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发〔2003〕18号)第七十七条、《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发〔2010〕3号)第二条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中纪发〔2011〕19号)第十四条规定执行。其他领导干部,参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10.党政领导干部个人未经批准在企业兼职(任职)的,清理之后如何处理,是否追究干部责任?


答复意见:此次清理工作,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未经批准在企业兼职(任职)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发〔2003〕18号)第七十七条规定执行。其他领导干部,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11.地方政府驻外办事处的领导干部兼任(担任)所属宾馆、物业等企业的职务,是否在清理范围?


答复意见:地方政府驻外办事处的领导干部兼任(担任)所属宾馆、物业等企业的职务,应当按《意见》规定进行规范和清理。


12.协会、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的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是否在清理范围?


答复意见:此类人员中,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的,其在企业兼职(任职)按照《意见》规定进行规范和清理;其他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是否在清理范围,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根据协会、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的性质和职能,从严掌握。


13.经选举担任不驻会的人大、政协和科协、工商联等领导职务的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其在企业兼职(任职)是否在清理范围?


答复意见:此类人员中,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按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答复意见掌握(参见第3条);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答复意见掌握(参见第4条);其他人员不在清理范围。


14.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依托企业建立城市的地方,为协调企业和地方的关系,建市以来一直由企业负责人参加地方党政领导班子的,是否在清理范围?


答复意见:此类人员可不在清理范围,但企业负责人不得享受党政机关待遇。


15.《意见》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职务消费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应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对报告的内容有何具体要求,干部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在受理时应如何审核?


答复意见:干部在书面报告中,应如实说明履职发挥作用的情况和是否取酬,对于职务消费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的情况需作详细说明,是否取酬和职务消费、报销有关工作费用情况须附有所兼职企业出具的证明及明细材料。干部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应对报告的有关内容严格审核,发现有取酬或其他违规行为应坚决予以纠正。


附件三:退(离)休党员领导干部兼(任)职是否会违纪违法、涉嫌犯罪?


在监督执纪执法实践中,纪检监察机关会遇到反映退(离)休党员领导干部兼(任)职的行为:有的接受原任职务范围内企业的聘任兼职取酬,有的充当企业有偿中介居间取酬形成长期利益链条。行为手段日趋隐蔽多样,甚至违纪违法及犯罪问题相互交织,造成不良影响。这需要进一步增强敏锐性,精准发现、精准认定、精准处理有关问题。


有关违纪违法行为界定


党员领导干部退(离)休后不是一律不能兼(任)职,而是有明确的从业限制规定。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党员领导干部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兼(任)职,属于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具体的“有关规定”包括《关于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问题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等法规制度。

具体而言,党员领导干部退(离)休后从业范围限制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从业时间限制为三年,从业程序限制为履行审批或备案手续,从业取酬限制为经批准兼职的人员不得取酬,经批准任职的人员,其行政、工资关系转入企业,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故党员领导干部退(离)休后兼(任)职的违纪违法行为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形:

1.党员领导干部退(离)休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

2.党员领导干部退(离)休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外的企业和中介机构聘任,应履行规定程序而未履行规定程序的;

3.党员领导干部退(离)休三年后,到企业和中介机构兼(任)职,应履行规定程序而未履行规定程序的;

4.党员领导干部退(离)休后,经批准到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兼职,但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以及股权及其他额外收益的;

5.党员领导干部退(离)休后,经批准到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任职,既领取企业薪酬,又保留党政机关各种待遇的。

需要明确的是,违纪、违法行为应根据纪法规范对象的身份予以区分:具有党员身份的退(离)休干部既构成违纪,也构成职务违法,而非党员身份的退(离)休干部仅构成职务违法。但是无论何种身份,只要存在违规兼(任)职行为,均由纪法制度予以规范。


涉嫌犯罪行为界定


实践中,有些党员领导干部在职期间为企业谋取非法利益,当时没有收受“好处”,而是在退(离)休后到企业兼(任)职,再把“好处”兑现;有些干部退(离)休后在企业兼(任)职,充当“居间掮客”行受贿之实……这些行为既符合违纪违法又符合受贿犯罪的构成要件。

区别违纪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关键看是否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本人或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如果行为人违规从事兼(任)职行为,不存在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行为,则其取酬所得,构成违纪违法所得。如果行为人兼(任)职行为取得的收益明显高于市场交易正常价格,并与利用职务便利为兼(任)职单位谋利形成对价的,则构成受贿。


劳务取酬行为定性


实践中,部分退(离)休干部通过提供劳务行为的方式取酬。劳务行为不同于兼(任)职行为,虽然一方为用人单位,一方为退(离)休干部,但双方仅存在经济关系,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故容易被相关人员利用以规避纪律约束。

因此,对于劳务行为的界定应结合其实质进行甄别:党员领导干部退(离)休三年内,若劳务行为与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相关,则认定为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仍受《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约束,构成违反廉洁纪律;若该劳务行为收益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并与“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形成对价,则涉嫌受贿,需要进一步深挖细查。

党员领导干部退(离)休三年后,劳务行为虽不受兼(任)职行为纪律约束,但仍应当廉洁自律,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企业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特定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取酬行为


在退(离)休党员领导干部中,有一类专业技术人员,他们长期奋斗在教育、科研、文化、卫生等领域,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为国家科技进步、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根据《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相关精神,对于特定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取酬行为应予以区别对待。具体来说:

一是特定主体身份。不是所有党员领导干部均适用,仅针对具有专业技术资格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老专家。

二是特定工作内容。在重大工程立项、重要政策制定、教育培训、技术咨询、科技扶贫等专业工作中,离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深厚的理论积累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专业素质和能力水平都具有一定不可替代性,因此应鼓励离退休老同志贡献宝贵经验和聪明才智、发挥余热。

三是严格审批。特定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兼职行为应当经组织批准,且应当在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汇报兼职履职及取酬情况。

实践中,还有一些党员领导干部,本身属于专业领域骨干,退休后重回原专业领域,为仅提供公益服务的非营利性组织服务,也应予以鼓励和支持,视情况区别处理。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