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知道民法典到底改变了什么?

发布时间:
2024-09-02 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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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一女子去拍写真,男友在外面等候。期间,女子发微信让男友过去,男友过去以后,看到女友的外套扔在地上,问怎么了,女友欲言又止,没说啥。但事后两人去选照片时,男友看了以后,却觉得有点受不了,甚至报了警。


男友窦先生说,他看到其中有几张照片特别暴露,实在无法接受。经过追问,女子说当时拍写真时,摄影师对她有比较激烈的拉扯和争吵,甚至把她的衣服,包括胸贴都拽掉了。但是因为怕窦先生生气和冲动,当时就没说。


女友说,当时拍的时候现场就她和摄影师两个人,她说不想拍那么露的,但是摄影师一直在拉她衣服,甚至把后背都拉下来了。还让她摆各种姿势,摄影师甚至还说“你太美了,我拍不下去”之类的话。所以她才发微信给男友。


记者来到这家店,店长拒绝接受采访。以为经理说,那个摄影师已经不在店里了,当时窦先生女友拍的写真,是会露一点肩,但要是有事,当时窦先生女友就会报警了。不会选完片才说出。


窦先生要求店里拿出女友的照片,让大家看看过不过分。但店里说,这涉及顾客隐私,不能给看。窦先生女友自己要看,对方又说需要预约才能看。


1、当时拍照的时候,只有窦先生女友和摄影师两个人,这种私密的场所,应该也不会有摄像头,所以当时的情况,只能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了。具体怎么回事,作为旁观者,是真不清楚。


2、如果当时摄影师真的在窦先生女友明确拒绝的情况下,仍然拉扯女友的衣服,甚至还说过一些过分语言的话,那这种情况已经涉嫌猥亵,可能构成治安违法,甚至涉嫌强制猥亵的犯罪。



而如果这种情况不存在的话,那窦先生女友可能也会涉嫌诽谤或者诬告陷害,也是一种违法行为,严重的话同样会涉嫌相应的犯罪。


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犯罪行为,实行的是疑罪从无。猥亵这种行为本身就很难取证,所以如果当时摄影师有不当行为的话,就应当及时报警。


过去一段时间以后,单纯以照片拍摄的过于暴露作为证据,再去说对方有违法犯罪行为,可能真的很难说得清楚了。毕竟,这个事件里确实也存在一定疑点。


3、不过,虽然说窦先生女友说的话很难得到证实,也不应该以当时拍摄的照片过于暴露作为证据,来说摄影师当时有不当行为。但这家照相馆以展示当时的照片,会侵害顾客隐私为由,拒绝出示照片则更加可笑。


对于什么是隐私,《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从这个概念可以看出,隐私最重要的一点特征就是,他是自然人不愿为他人知晓的内容。所以,什么是隐私,什么不是隐私,是具有一定主观性的。虽然不能说是不是隐私,完全可以由本人决定。但如果一项内容,自然人本人都觉得不是隐私,那绝对不是隐私。


而且,隐私权作为权利,当事人是享有处分权的,她可以主张,也可以放弃。


现在窦先生女友作为照片的主人,已经明确表示放弃相应的隐私,要求对方出示。现在照相馆却以涉及窦先生女友的隐私,拒绝出示,这就有点不合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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