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评价B站的某用户向日本举报无人机拍摄航母的行为?

发布时间:
2024-04-09 0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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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联合国成立之初为了限制德、意、日等战败国,以后继续兴风作浪为祸人间,特意在第53条、第77条和107条中明确规定,只要发现德、意、日有发动战争的迹象或者以武力威胁到其他国家的安全,战胜国中的任意一个国家可以不经过联合国的同意,直接对德、意、日发动军事打击。

敌国条款主要指的是宪章第53条、第77条和第107条的规定。其中第107条规定:“不取消或禁止负行动责任之政府对于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本宪章任何签字国之敌国因该次战争而采取或受权执行之行动。”战时敌国主要是指德、意、日为首的法西斯轴心国家。

第五十三条

一、安全理事会对于职权内之执行行动,在适当情形下,应利用此项区域办法或区域机关。如无安全理事会之授权,不得依区域办法或由区域机关采取任何执行行动;但关于依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对付本条第二项所指之任何敌国之步骤,或在区域办法内所取防备此等国家再施其侵略政策之步骤,截至本组织经各关系政府之请求,对于此等国家之再次侵略,能担负防止责任时为止,不在此限。

二、本条第一项所称敌国系指第二次世界大战中为本宪章任何签字国之敌国而言。

第七十七条

一、托管制度适用于依托管协定所置于该制度下之下列各种类之领土:

(一)现在委任统治下之领土。

(二)因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果或将自敌国割离之领土。

(三)负管理责任之国家自愿置于该制度下之领土。

二、关于上列种类中之何种领土将置于托管制度之下,及其条件,为此后协定所当规定之事项。

第一百零七条

本宪章并不取消或禁止负行动责任之政府对于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本宪章任何签字国之敌国因该次战争而采取或受权执行之行动。

国际法都规定对日战争行为都可以先斩后奏,飞个无人机算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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