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后会被根据转账记录找到吗?

发布时间:
2024-05-15 01:36
阅读量:
142

小捕头先说结论,如果存在转账记录,是可以通过转账记录来进行追查的。

虽然说事后追查的案件只占此类案件的很小一部分,但是如果进行了追查,转账记录是简便易行且证据效力强的方式,使用的越来越广泛。

在双方交易的过程中,使用微信、支付宝转账等方式进行嫖资支付的情况屡见不鲜。公安机关会在查扣相关人员手机后对涉及的转账资金进行倒查,这个倒查和是否删除转账记录没有关系,因为即使转账记录双方均已删除,但是只要知道小姐的微信号码、支付宝账号、QQ号码,就可以对资金明细进行追查。在梳理交易流水过程中对符合资金特征的支付者查询其微信主体和联系方式,进而锁定疑似的嫖客身份。为什么说是疑似呢?因为微信和支付宝转账记录只能证明当事人给对方转账,双方有过资金往来,但是如果没有其他相关证据,并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使用。这里就要聊一下卖淫嫖娼案件的认定标准。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相反,如果只有本人供述,而没有其他证据,那么不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也就是说如果警察掌握了转账记录,就证明了双方确实存在金钱交易;如果获取了卖淫女关于当事人与其发生关系并交易的过程陈述,这就由卖淫女和嫖客中的一人证实发生了关系;掌握了双方或者一方的聊天记录,可以证明双方是否事前商议从事嫖娼活动,是否事后谈论此次嫖娼活动以及是否事后约定继续约定下次的嫖娼活动;有时还会制作辨认笔录,提供给小姐随机几个人的照片,将当事人的照片混杂其中,让卖淫女辨认,此辨认笔录也具有证据作用;当然,还可以根据卖淫女的日常卖淫交易情况和嫖客的供述来互相印证,最终获取完整的证据链条。

那么互相删除了转账记录有用吗?

答案是没有意义,民警不需要通过双方手机上的转账记录来追查,后台的数据是无法删除的,民警随时可以调取后台数据。

扫的是超市的商家码有用吗?

没有用,适得其反。可以用一个词来形容:掩耳盗铃。既然民警查获了涉黄团伙,是完全可以掌握团伙的收款方式的,如果使用其他店铺的收款码收款,追查起来并没有难度。比如在打击电信诈骗案件的过程中,那些洗钱团伙可专业多了,和专业洗钱比起来,涉黄团伙的规避方式就很小儿科了。且扫其他商家码来付款,更加证明了具有违法的主观故意性。

民警会如何传唤?

虽然《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人民警察证,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鉴于此类案件中的大多数人均为违法人员,不牵涉犯罪行为,且一般追查出的人员众多,面对办案警力资源的缺乏,一般是通过打电话发短信的方式通知相关人员前来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被民警电话通知之后,很多人会六神无主,惶惶不可终日,哪怕自己并没有相关违法行为,也会因为接到警方电话而内心忐忑。在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时,面对警方讯问,很快被突破心理防线,进而供述违法行为或者相关事实,继而被行政拘留或者处以罚款。

当然,也存在一些违法行为人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拒不到案,那么警方也会有一些办法使违法行为人接受调查。比如某次在掌握了确凿的违法证据后,该人拒不前来接受调查,于是同事来到其住处楼下给其打电话,告知其不下楼,民警就上楼,其很快下楼配合。

拒不承认可行吗?

很多人认为,我的行为已经过去很长时间了,相关证据肯定不是很好找,我拒不承认不就行了。

可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一般情况下来说,公安机关认定卖淫、嫖娼行为,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认定:

1、当事人双方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具有卖淫嫖娼的合意。

2、经过协商,已经谈妥了价格或者其他物质利益交换。

3、是否已经着手实施。嫖娼并不以性行为的实际进行或完成为必要条件,对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钱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着手实施,但由于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认定为嫖娼行为。

所以,如果警方已经掌握了诸如小姐供述、转账证据、开房记录、聊天记录以及第三人证词证言的等证据,且证据之间可以互相印证,那么是可以直接处罚的。所以,能否拒不承认,还要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来进行分析。

嫖娼后多久才安全?

这个就牵涉到追究期限的问题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同时也规定,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通俗来说,如果有一项不够成犯罪的轻微违法行为,当时没有被公安机关掌握六个月后公安机关再发现的话不予处理。

发现的含义是什么呢?是指违法行为和违法行为人是否被公安机关掌握,其中的重点是违法行为人的违法事实是否被公安机关所掌握。所以,超过6个月的不再处罚,是指在6个月内违法行为和违法行为人没有被公安机关掌握的,不再处罚。

就比如说一个人将他的朋友打伤,朋友当场报警,此人见朋友报警遂潜逃。但是经过鉴定,其朋友的伤情构成了轻微伤,那么即使过了半年以后,此人认为没事了回来了,公安机关仍会将其行政拘留。

如果在6个月内,违法行为人的治安违法行为根本不被公安机关掌握,那么即使6个月之后去报警,警察也是无法追究的。但是也存在一种可能,就是报警的违法行为人的违法事实公安机关在6个月内已经掌握了,不管报警人有没有报警,那么6个月后也是都可以处罚的。

当然,绝大多数的公安机关都不会超过6个月的追究时效办案,常态是即使6个月之内发现了相关人员的违法行为,即使当时由于各种原因致使违法人员未到案,但是在超出6个月之后也不会再进行处罚。那么为什么会有非常态的情况超期追究?首先是因为法律有上述规定,有6个月内发现然后不受追究时效限制的规定,最重要的还是全国各地公安机关对于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和执行并不是完全统一的。

根据我在办案中掌握的情况和很多咨询者咨询的情况,某些地区截至目前还是存在着超期追究的案件办理方式。

更多相关信息,可以看看小捕头这些文章:

小捕头:关于嫖娼的界定、倒查、转账、追究时效、传唤、管辖、处理等相关问题的探讨小捕头:治安类(嫖娼)案件过了多久才没事?

我是小捕头,一个专业靠谱的公安类答主,用心解答您在刑事、治安案件以及政审中遇到的各类问题,用丰富的一线执法办案经验从实际出发给出合理建议,帮助您解决困扰、远离风险、不走弯路,欢迎关注和咨询!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