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件事在深圳绝对不能做?
说个跟打工人高度挂钩的:
在深圳,不得不警惕公司“合法辞退”员工!
这是我身边朋友在今年(2024)的真实经历(打码和谐,就不说太具体的了),大家也可以当瓜吃,绝对保真:
我这朋友原本在深圳的某半国企性制的电影院单位、其旗下的龙岗分店上班,工作内容是类似后台财务兼行政兼结算的岗位,对单店负责,一干就是五年多。
后面该电影院公司可能是为了稍微盈利一些(据我所知完全就是一个亏本的公司,这公司的老总的个人年终奖还是按六位数发的,国有资产怎么外流的?呵呵),遂以“推行智能化线上办公和财务统一管理”为由,计划让宝安区、龙华区、龙岗区分店的后台,全部去南山区统一上班。
(题外吐槽:这公司一共也就四个店,这老总副总一年工资+奖金要分走大几十万近百万,能给集团盈利就有鬼了,本质上就是吸集团和政府补助的血来供养几个领导罢了,为了不影响自己的奖金系数,就用逼走人的方式来提升纸面成绩糊弄鬼呗,弄走一个人一年省个六七万用人成本,无非就是剩下的人再苦一苦干几份工而已嘛,他们并不在意牛马的状态。
大伙可以想象一下,一家电影院全年无休而且营业时间跨早晚班(早十晚十),要售票验票还之前有四五个厅,还要卖爆米花饮料。这种情况下已经有分店被逼到只有3个人了(店长+经理+一个普通员工,后台已经被逼走了,其他人弄走了就不给招,6不?)他们才收手。可以想象那个领导今年不得因为公司“盈利”大幅提升又要在集团受表彰了?乐~
当然,三个人就能运作的电影院又有多少票房收入呢?
别问我一个外人为什么知道他们的收入,人家财务部门内部流通的审批,怎么会完全密不透风?心照不宣罢了)
毕竟带有国企性质嘛,很多东西要走流程,但是风声很早就传出来了,所以宝安区、龙华区店的后台人员以交通不便为由就直接自己先行辞职走了。
我这个朋友觉得跟公司有感情,还想交涉一下,因为从她的住所那边去上班,每天通勤的单程恐怕会变为需要接近2个小时,而原先是走路上班,大约是十五分钟的步行距离。也就是每日通勤的时间会变为8倍以上,预计每天都需要有4小时在路上。
但还是觉得如果公司能够给足够的补贴,还是可以试试先做一下看看。可公司一开始透露只给400的补贴。后面正式公告的时候又改为没有补贴,公告的第二天可能有法务给他们支招,他们再改口说给200的补贴。
这是个什么概念呢?
她们电影院的后台岗位是大小周,每个月平均24天出勤,即每个月通勤48趟,每一趟仅计算地铁的费用,就需要9块钱。
也就是通勤的费用就需要额外支付432元。
这还没计算通勤的时间。
这正经人都不会接受吧?遂提出和平解约行不?干了5年了,给个N+1走人。
公司呵呵一笑,直接无视,然后立即发通知,要求第二天立即到岗。
我这朋友就去询问律师,律师给的建议是:没有办法
因为根据深圳市劳动局的实际仲裁的经验:只要是深圳市内范围内的工作地点迁移①、且没有降薪调岗②、同时合同没有明确约定上班地点的③,那就会被判定为“企业的合理调岗”
①的判定基准只有“是不是在深圳市内”。
即如果公司让你从大鹏去光明(中心直线驾车距离81公里),也属于在深圳市内,就是合理的。
而即使只是从深圳平湖调到东莞的凤岗(中心直线驾车距离不到10公里),也因为跨了市,会被判为不合理。
②判定的基准只有“是不是降薪调岗”。
根据律师的说法,平薪可能还能辩一辩“有没有侮辱性调岗”。
但只要是涨薪调岗,那就不用辩了,是合理的,即使只涨200块。
③判定合同有没有约定上班地点。
根据律师说法,除非合同上涉及具体的详细地址,不然一般都默认双方都没有约定,一般会支持企业合理调岗,合不合理就看前两条。
所以深圳的企业学会了吗?
你想裁人而且不赔偿超级简单,先看看合同有没有约定地点,如果没有那就可以操作了:只需要在深圳市拉一个尺子,挑一个最远的位置,找人借也好怎么样也好,临时搞一个两三个月的办公地点,其美名曰“优化团队运营”,愿意去那边上班的统统都给涨100~200的月薪。
愿意的就相当于进行了一次投名状,连这么离谱的要求都同意,那这员工忠诚度确实有得说,可以看看要不要再用用。
那些不愿意的?呵呵就自己滚吧!
补偿?一分钱没有,你自己要走的与我何干?
你要耗?行啊,我提前修改公司制度,用你违反公司制度辞退你呗~
中间我装模作样“积极沟通”,留下有沟通的证据,小员工拿什么跟企业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