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信罪,40多万流水,获利1千不到。自首和认罪认罚。大概会判多久?
其他地方不是不清楚判的重不重,如果是在我们这边,40万的流水虽然达到帮信罪入罪标准,但是对于帮信罪来讲流水不多,再加上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的情况下,检察院会微罪不诉的,也就是说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关于帮信罪的不起诉某省份有明确规定: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一)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大中专院校毕业未满两年的、65周岁以上的、残疾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
(二)具有自首、立功、坦白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之一,或者认罪认罚的;
(三)收购、出售、出租个人信用卡、银行账户等为他人犯罪提供帮助,虽达到“情节严重”情形,但数量累计在3张(个)以下且银行流水金额在100万元以下或者在200万元以下但具有其他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
(四)仅以收购、出售、出租的个人信用卡、银行账户等的数量认定“情节严重”的,数量在10张(个)以下的;
(五)仅以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的数量认定“情节严重”的,数量在30张以下的;
(六)仅以违法所得数额认定“情节严重”的,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下的;
(七)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宜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一)专门从事非法收购、贩卖信用卡、电话卡活动的犯罪分子以及与之内外勾结的电信、银行等行业从业人员;
(二)专门为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技术支持或者服务的;
(三)收购、出售、出租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非银行支付机构单位支付账户的;
(四)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五)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电话卡等被公安机关、金融机构等查获、冻结、止付或者告知情况后,又收购、出售、出租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死亡、重伤、精神失常的;
(七)具有其他严重情节,不宜作相对不起诉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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