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一审判决书现百余处错误,你怎么看?

发布时间:
2024-04-08 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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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白嫖”不讲武德!”浙江一男子在网上约了个女网友15000元包夜,见面后,男子当场转7000元,两人随即发生关系。岂料,男子竟设置了延迟到账,15000元被男子撤回,不仅如此,男子还拍下不雅视频和照片,要求女网友向其转账4500元,女网友一怒之下报了警。

当时警方在接到女网友的报案电话称,说她被人拍下不雅录像,对方不雅录像为要挟,希望警方能帮帮她。


警方接警后立即开展调查,可是事情远不止女网友说的要挟这么简单,之后,该男子被警方传唤,他警方供述了事情的全部经过。


原来该男子孤身一人在浙江绍兴打工,平时不抽烟不喝酒,唯一的乐趣就是喜欢网吧。


有一天,他在上网时,聊天软件突然收到一条同城好友的添加信息。


男子就好奇的点开了那条信息,“呦呵”还是个美女添加自己啊!

男子抱着无聊打发时间的心态就同意了。


“你好,哥”,对面的人立马向他问起了好,男子也礼貌的回应她。


于是,两个人隔着屏幕就聊了起来。


聊了一会后,女网友突然对男子说:“哥,如果有需要,我也可以线下,还可以包夜的”。


男子知道女网友是什么意思,就问她多少钱。


女子给了男子一个惊人的价格答复:“15000元,车费还要你出”。

这个价格对男子来说是吃不消的,但是他想到了一个阴谋诡计,决定利用银行卡转账延迟到账功能反将女网友一军。


之后,两人先后到达相约好的酒店,在一番讨价还价后,决定先给女网友7000元,完事后,再支付剩下的。

女网友觉得这位大哥如此的豪爽,一定是个不差钱的主,于是开始拿出十八般武艺伺候男子。


然而,在两个人发生性关系后,女网友就找借口离开了。


男子当然是不同意的,他对女网友说,要走可以,必须再陪他一次,


这种情况下,两人又再次发生了性关系,


可当女网友满怀欢喜去查银行卡的钱时,却发现空空如也,根本没有到账15000元,立马就回到酒店找男子算账。

可让女网友没想到的是,非但没要到钱,反而受到男子的要挟。


原来就在两人发生性关系时,男子偷偷录了视频。


男子告诉女网友,要么给我4500元钱,要么我把视频发到网上让网友们欣赏一下。


女网友没办法,这才选择了报警。


最终,二人被以卖、淫嫖娼处以拘留11日的处罚。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如何看待此事呢?


一、男子与女网友谈好15000元包夜属于什么性质?


根据公安部规定:不特定的异性或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属于卖淫嫖娼行为。


而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卖淫嫖娼的处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


二、男子拍摄视频向女网友索要4500元钱属于敲诈勒索吗?


公安部对于敲诈勒索的认定标准为:


1、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就属于敲诈勒索。


具体有以下行为:


(1)实施恐吓行为。


(2)对方产生恐惧心理。


(3)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物。


由此可见,男子说不给钱就将视频放到网上,已经构成实施恐吓行为,并让对方产生了恐惧心理,无奈之下才选择了报警。


但是从报道看,男子并未得到女网友的4500元钱,所以说是属于犯罪未遂。


三、男子拍摄关于女网友视频的属于侵犯他人隐私权吗?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这也说明男子在没有经过女网友同意下,就拍摄了她身体的私密部位,所以明显是侵犯了她的隐私权。

男子不讲武德:不服一审判决,案件正在处理

话说:这个男子有点不讲武德,不但想白嫖,还要从女网友那讹钱。


那么,对于此事,你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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